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8號聲請人蔡鴻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6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