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7,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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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7號聲請人江國華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11年11月17日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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