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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70號聲請人陳躍升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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