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734,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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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34 號
聲 請 人 傅敬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88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2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

惟聲請人遲至 112 年 1 月 12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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