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740,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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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40 號
聲 請 人 戴立紳
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 律師
張凱婷 律師
呂政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02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前段規定,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而一律予以適用,不符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應予制度性保障,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 6個月內聲請;

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 5年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92條第 2 項、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向本庭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距聲請人所受之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第 295 號裁定時已逾 5 年,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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