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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55 號
聲 請 人 吳嘉信
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322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98條第 1 項前段、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 條第6款、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聲請要件不合;
至本件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其餘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基本權保障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另本件聲請書雖於聲請人姓名欄記載聲請人為兼確定終局判決附表所示人等之被選定當事人,惟聲請書僅見聲請人之簽章,未見有共同聲請人名冊,亦未有共同聲請人選定聲請人為全體聲請憲法審查之意旨及其等之簽名或蓋章,且原因案件審理程序選定當事人之效力,尚難當然、直接延續至聲請憲法審查之程序,是確定終局判決附表所示之其餘人等尚難認係本件聲請之共同聲請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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