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774,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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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74 號
聲 請 人 詹民進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1 年度台重覆字第 11 號重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重審之聲請,使聲請人無法獲得有效救濟,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15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僅係指摘其重審聲請遭法院駁回,故應屬違憲裁判等詞,客觀上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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