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778,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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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778號聲請人伍猷俊訴訟代理人翁國彥律師林旭峰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解聘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解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6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2項及109年6月30日施行之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4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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