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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89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511 號裁定,有違憲
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51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其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511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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