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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93 號
聲 請 人 惠家棟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980 號
裁定,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前據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72 號刑事判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980 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認應以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2227 號刑事判決為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並予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理應先函示聲請人限期補正確定終局判決,而非以此為由即裁定不受理,故提聲明異議。
(二)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法定刑一律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牴觸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甚明,請鈞庭撤銷系爭不受理裁定,給予聲請人救濟機會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係對系爭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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