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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07 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 442 條規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南檢文戊 111 執聲他 1041 字第 1119092298 號函,違憲。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非據裁判而聲請,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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