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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07號聲請人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南檢文戊111執聲他1041字第1119092298號函,違憲。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非據裁判而聲請,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1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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