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81,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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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1 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聲 請 人 陳金德
上列聲請人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先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0 日遞交聲請書,認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判字第 562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下合稱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16條、第 23 條、第 80 條、第 143 條第 1 項及第 170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復於同年 7月 21 日陳報更正,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刪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相關之文字。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合先敘明。

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聲請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件,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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