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86,202301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6 號
聲 請 人 鄧亞雄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97 號
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197 號裁定聲請復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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