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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91 號裁定
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491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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