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7 號
聲 請 人 張義宏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469 條、第 496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及民法第5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本文及同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58號民事判決提起一部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以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次查,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另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末查,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均有未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及同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