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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9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69 號裁定,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6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其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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