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憲裁,115,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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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115號聲請人柯芳澤訴訟代理人翁國彥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承審法官有4人曾參與將該事件發回更審之先前第三審裁判,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致作成該判決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公平法院審判之權利而違憲。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與本件聲請人所指摘之憲法上爭點相類之案件,業經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告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且於判決理由指出「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事正義之實現,且與被告人身自由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是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自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嚴格之要求」。是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於舉重明輕之法理,自無再行受理之必要,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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