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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3 號
聲 請 人 談長峯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煙毒等罪,聲請憲法法庭補充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60 號裁定漏未審查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覆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 5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部分,應予補充裁判等語。
二、查本 111 年憲裁字第 360 號裁定除已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2582 號刑事判決論斷未盡審級救濟外,另於理由四(二) 2. 部分指明聲請人其餘所陳(包含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覆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之部分),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將上開二部分併予裁定不受理,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
本件聲請顯無理由,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 意 大 法 官 │不 同 意 大 法 官 │
├──────────────┼──────────────┤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 │
│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 │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蔡大法官宗珍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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