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3號聲請人談長峯訴訟代理人林羣期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煙毒等罪,聲請憲法法庭補充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60號裁定漏未審查最高法院87年度台覆字第63號刑事判決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部分,應予補充裁判等語。二、查本庭111年憲裁字第360號裁定除已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82號刑事判決論斷未盡審級救濟外,另於理由四(二)2.部分指明聲請人其餘所陳(包含最高法院87年度台覆字第63號刑事判決之部分),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將上開二部分併予裁定不受理,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本件聲請顯無理由,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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