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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2 號
聲 請 人 張尚全
上列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491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95條第 2 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9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均違反憲法第 15、18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服公職權,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誠信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次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同條第 2 項規定之聲請為變更判決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7 款及第 4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徒以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一屬退休公務人員資遣撫卹相關技術性規範,非屬法規命令無效事由、系爭規定二關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採計方式,計算基礎不一,且無重新擇領退休金種類之權利,均牴觸司法院釋字第474、658 號解釋意旨,違反誠信原則、禁止法令溯及既往云云,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另聲請意旨雖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依循釋字第 782 號解釋相關意旨所持見解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未核實查明銓敘部 107 年重新計算聲請人每月退休所得之處分有登載不實及計算錯誤情形,均違反憲法意旨云云;
惟經釋字第 782 號解釋宣告不違憲之相關法規範,法院本即應據以為裁判之基礎,於此範圍內,不生裁判見解牴觸憲法問題。
聲請人其餘所陳,乃屬對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五、本件聲請人指摘有違憲疑義之系爭規定三,業經司法院於民國 108 年 8 月 23 日作成釋字第 782 號解釋,聲請意旨復就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依上揭規定,亦有未合。
六、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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