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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張秋田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唐雋詠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偽造文書及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147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
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及第15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聲請人自己之見解,爭執法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不當,而泛稱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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