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31,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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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1 號
聲 請 人 鄭秋木
上列聲請人為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698 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79 之1條第 5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得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核屬未盡審級救濟程序,非為憲訴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憲訴法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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