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4,202401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292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7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78 條及第 283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人民專業自主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及講學自由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

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及第15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