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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4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9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77條第1項第4款、第278條及第28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人民專業自主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及講學自由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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