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43,202403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43 號
聲 請 人 梁文偉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68 號裁定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68號裁定有誤,聲請重新審查,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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