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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43號聲請人梁文偉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96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968號裁定有誤,聲請重新審查,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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