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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44 號
聲 請 人 李政芳
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609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憲法第 10 條居住自由保障、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及第 142 條,有違憲疑義,且與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151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84 條第1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所定地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其地上權尚存在為必要所表示法律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見解就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至聲請統一法律見解部分,查聲請人所主張有歧異見解之系爭判決,旨在闡述地上權不因地上物之滅失而消滅,與確定終局判決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須地上權尚存在始有優先承買權之旨,並非適用同一法規範。
是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間,尚無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情形。
綜上,本件聲請均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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