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46,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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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46 號
聲 請 人 曾貴爵
送達代收人 周守男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法條引用錯誤,又廢棄原審判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已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2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之訴訟上相對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708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認債權讓與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部分,為無理由;

命給付及為假執行部分,為有理由,廢棄改判,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7 日業已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至 113 年 1 月 4 日始提出聲請,顯逾越6 個月之法定期限,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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