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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46號聲請人曾貴爵送達代收人周守男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法條引用錯誤,又廢棄原審判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已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一)聲請人之訴訟上相對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認債權讓與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部分,為無理由;命給付及為假執行部分,為有理由,廢棄改判,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業已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至113年1月4日始提出聲請,顯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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