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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47 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交上字第 10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侵害隱私權,及就法院裁判書記載方式之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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