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47號聲請人陳旭騰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聲請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0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侵害隱私權,及就法院裁判書記載方式之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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