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48,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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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48 號
聲 請 人 陳之璘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0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無權出租他人耕地之債權契約,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出租人亦未有詐欺或違反租約致承租人受有侵害情事,致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工作權受侵害,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

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見解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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