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52,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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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52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主張人民有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向司法院請求解釋憲法之權利,並主張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3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原分案號為 111 年度憲民字第 3692 號)之作成程序,及系爭裁定不當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5款及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侵害其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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