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54,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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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54號聲請人蕭訓毅上列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書所載,僅係主張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違憲而聲請解釋憲法,未敘明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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