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55,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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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55號聲請人李品學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依OOOOOOOOOOO民國112年8月9日OOO衛字第112070048010號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之計分,認聲請人有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命聲請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毒抗字第51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系爭紀錄表),將與毒品無關之濫用酒類行為作為評估標準之一,顯屬不公,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視給予公平之判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所指之系爭紀錄表,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法規範,不得為聲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 3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3年 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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