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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57 號
聲 請 人 陳平元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539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量刑過重,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量刑結果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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