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6,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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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6 號
聲 請 人 莊進雄
莊雅青
莊惠蓉
莊文華
上列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1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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