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60,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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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60號聲請人周振民送達代收人陳政宏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審酌聲請人販賣毒品之數量等態樣,依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之規定暨刑法第59條規定量處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實有過度僵化之嫌,類似案件亦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糾正,故認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刑事判決違反憲法法庭上開判決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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