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63,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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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63 號
聲 請 人 李國精
上列聲請人因任用事件聲請補充裁判,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
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460 號、第724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未對任用事件作補充判決,卻以未依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駁回其聲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非屬得聲請審查之客體,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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