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66,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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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66 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判決之文義有疑義,聲明疑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108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41 條(下稱系爭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245 號、院字第 1387 號、院解字第 2939 號解釋、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441 號(下稱系爭裁定一)、 99 年度台抗字第 89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等,有違憲疑義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司法院釋字第 245 號、院字第 1387 號、院解字第 2939 號解釋,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之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

(二)系爭裁定一及二非法規範,而係確定終局裁定法律見解之一部,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援引之系爭裁定一及二所為聲請,應併入就確定終局裁定之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

又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所為聲請,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之聲請亦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不可補正,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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