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66號聲請人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判決之文義有疑義,聲明疑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41條(下稱系爭規定)、司法院釋字第245號、院字第1387號、院解字第2939號解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1號(下稱系爭裁定一)、99年度台抗字第89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等,有違憲疑義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一)司法院釋字第245號、院字第1387號、院解字第2939號解釋,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之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二)系爭裁定一及二非法規範,而係確定終局裁定法律見解之一部,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援引之系爭裁定一及二所為聲請,應併入就確定終局裁定之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又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所為聲請,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之聲請亦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不可補正,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2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