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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7 號
聲 請 人 一 王憶賢
聲 請 人 二 王憶修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7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向憲法法庭提起抗告。
查聲請人前曾就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290 號裁定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下稱前聲請案),業經系爭裁定不受理並送達於聲請人。
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書表明係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所列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則與前聲請案相同。
就聲請書內容整體判斷,聲請人應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既係對系爭裁定,即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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