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7號聲請人一王憶賢聲請人二王憶修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向憲法法庭提起抗告。查聲請人前曾就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90號裁定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下稱前聲請案),業經系爭裁定不受理並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書表明係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所列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則與前聲請案相同。就聲請書內容整體判斷,聲請人應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既係對系爭裁定,即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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