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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77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
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5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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