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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77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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