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78,20240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78 號
聲 請 人 陳慶尊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193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79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聲明異議不合法,以程序上裁定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