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81,20240313,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81號聲請人蔣游麗花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為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就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違犯系爭規定一)部分,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另就販賣第二級毒品(即違犯系爭規定二)部分,經系爭判決認聲請人未敘述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核屬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情形,合先敘明。就本件聲請有關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遲至112年12月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核與憲訴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不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訴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本件聲請有關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綜上,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3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