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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82 號
聲 請 人 黎振寶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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