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82,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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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82號聲請人黎振寶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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